关于同意企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批复
******有限公司
你单位关于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网上申报材料已收悉。根据财政部《代理记账管理办法》(2016年财政部第80号令发布,2019年再次修订实施)的规定,经审核,你单位具备代理记账资格,现批复如下:
一、同意你单位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并依法颁发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
二、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为:程雲
三、代理记账机构注册地址:南京市建邺区云锦路45号632室
联系人:程雲;联系电话:******.
四、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DLJZ******240017
请你单位严格按照财政部2019年3月14日修订并发布的《代理记账管理办法》规定,从事代理记账业务,接受财政部门监管,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,通过《全国代理记账管理信息系统》(网址:************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,并在附件相应栏目中上传下列资料:
(一)《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》;
(二)《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表》;
******居民《身份证》、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》、《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》、由本单位缴纳的“社保”证明等原件。
(四)经办人员非本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业务负责人的,还需提交机构年度备案代理委托书
上传的附件要求是资料原件的照片或扫描文件格式。
五、你机构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登录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》向社会进行公示(网址:******/index.html)。
六、经营期间发生代理记账机构名称、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;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;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等,应在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构办理变更登记,并应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》向社会进行公示。
七、《代理记账许可证书》和企业《营业执照》摆放于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。
此复。
????????******财政局
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2024年12月12日